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之嫌疑重大,且本案被告涉竊盜行為多達3次,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竊盜犯罪之虞,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被告雖以其祖父罹有重聽,祖母亦年老多病,須長期住院治療,並另有年僅14歲之女兒,家庭生計均賴被告維持,又被告素無竊盜前科等情,聲請具保。惟因上項羈押事由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被告之家計狀況又非法定必予具保之事由,是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