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陳祈宏 被告 甘春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88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陳嘉臨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