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元禾精密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仁和分│98年7月30日│80,000元│0000000││││限公司 顏景國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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