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96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殷世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44號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1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乙○○緩刑叄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叄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乙○○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林其中 」之成年男子(下稱「林其中」),均明知大陸地區乾香菇、其他乾菇類及乾金針等,屬於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所列之管制進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竟為私運進口大陸地區乾香菇、其他乾菇類及乾金針等來臺銷售牟利,乙○○竟與「林其中」共同基於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間某日,乙○○前往大陸地區廈門,向「林其中」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約一百六十元接洽議定購買大陸乾香菇、其他乾菇類及乾金針等約五百箱後,旋即指定「彰化縣○○鄉○○○路二百四十六之一號環泰貨運公司」及「南投縣○○鎮○○路○段二百二十七號」作為送貨地址,再由「林其中」負責安排將大陸地區乾香菇、其他乾菇類、乾金針等管制進口物品,以不詳方法,於九十七年十月間某日,經由不詳地點,一次私運如附表所示之大陸乾香菇、其他乾菇類及乾金針等約五百箱【其中大陸乾香菇約一百六十五箱,總重約二千二百十四點七五公斤;其他乾菇類約一百八十六箱,總重約三千七百二十公斤;乾金針約三十一箱,總重約七百十三公斤】,進入臺灣地區,而共同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且逾公告數額之一千公斤。且與 何宜佳 (業經原審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共同基於銷售管制進口之走私物品之犯意聯絡,由乙○○指示 何佳宜 ,接續於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至十三日間,銷售大陸乾香菇合計一百零二箱、乾金針八十四箱予「福珍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呂振亨 (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於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銷售大陸乾金針二十箱及大陸乾香菇一百八十六箱予「順伍意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 簡順欽 (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另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銷售大陸乾香菇一百箱予 蔡國成 (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等人,而共同銷售私運管制進口之大陸地區乾香菇、其他乾菇類及乾金針等。嗣分別為警持搜索票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屬乙○○所有,為本件犯罪所得或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扣押之時間、地點、物品詳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三)臺中海巡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前四條(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公訴人、被告、辯護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書面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之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得為證據,先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下均稱被告)對於上開時地前往大陸地區購買管制進口之大陸乾香菇、其他乾菇類及乾金針等,並提供送貨地址,委由大陸地區人民「林其中」之成年男子私運來臺及指示何宜佳銷售上開管制進口之大陸乾香菇、其他乾菇類及乾金針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運送員 王惠民 、原生運公司廠長 李如彪 、福珍行公司負責人呂振亨、立東農業有限公司員工 莊源隆 、簡順欽、蔡國成、 蕭美雲 等人於警詢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本會各協助鑑定小組與查緝單位間電傳通聯單影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雜糧蔬菜特作鑑定小組與查緝單位間電傳通聯單影本各一紙、查獲照片五十六張、被告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一紙附卷,及前揭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扣案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罰。
二、按行政院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管制進口物品)第五款規定「一次私運下列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五、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而乾香菇、其他乾菇類、乾金針,依據「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之規定,其稅則號分別為「○七一二.三九.二○」、「○七一二.三九.九○」號及「○七一二.九○.五○.○○」號,屬於「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七章之「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莖菜類」之管制進口物品,且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有國際貿易局貨品分類及輸出入查詢規定表二紙附卷可參。次按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為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於一次私運進口之大陸地區乾香菇、其他乾菇類、乾金針等,其重量已超過一千公斤,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條之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復按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列之「運送」、「銷售」走私物品之行為,本質上均屬同條例第二條私運管制物品罪之後續行為,被告共同私運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復自行或僱人運送並銷售等行為,均為其前之私運管制物品罪所吸收,不另論運送、銷售罪,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七五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乙○○與「林其中」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後,嗣又為運送及銷售之行為,所涉運送、銷售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本質上係屬其私運管制進口物品罪之後續行為,不另論運送、銷售管制物品罪。被告乙○○與成年人「林其中」,就上開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原審法院因認被告之罪證明確,適用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等規定,並審酌被告乙○○走私、銷售大陸乾香菇、其他乾菇類及乾金針等之數量甚多,對於國內之交易市場及產品價格影響非輕,惟念被告乙○○未曾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乙○○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查,且其因本件犯罪獲利非多,犯罪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就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各式表格清單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未提出任何有利之事證,其上訴為無理由。復查本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本案犯罪動機單純,手段平和,有正當工作,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考其行為對社會交易秩序之危害及其走私進口之農作物數量,認宜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併諭知支付國庫新台幣三十萬元,期勉被告行有餘力應持續貢獻社會,並記取本次教訓。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附表:
┌─┬───────┬────────┬──────────┐││扣押之時間地點│扣押物品│扣押物品││││(應宣告沒收者)│(毋庸宣告沒收者)│├─┼───────┼────────┼──────────┤│1│98年3月20日│出貨單拾肆張、貨││││13時30分許│品明細手寫單拾陸│││├───────┤張、手寫資料壹張││││南投縣竹山鎮│、貨物明細資料拾││││集山路3段227號│玖張、貨物明細資│││││料貳拾捌張、貨運│││││運送單捌張││├─┼───────┼────────┼──────────┤│2│98年3月20日│手寫單貳張、房屋│大陸乾香菇131箱(總│││16時30分許│賃書貳張、C5倉庫│重約1802.5公斤)││├───────┤綽號 小惠 扣押物品││││南投縣竹山鎮│目錄表參張││││江西路3之25號│││├─┼───────┼────────┼──────────┤│3│98年3月20日││大陸乾香菇21箱(總重│││15時許││約230.25公斤)││├───────┤││││南投縣竹山鎮│││││田東路90號│││├─┼───────┼────────┼──────────┤│4│98年3月20日│傳真送貨單壹張│大陸乾香菇102箱(總│││13時20分許││重約2040公斤)、乾金││├───────┤│針31箱(總重約713公│││彰化縣埔心鄉││斤)、大陸乾香菇13│││武英南路246之1││箱(總重約182公斤)│││號(環泰貨運行)│││├─┼───────┼────────┼──────────┤│5│98年3月20日│庫房出租明細表壹│壓縮大陸乾香菇84箱│││14時許│張、出貨單影本壹│(總重約1680公斤)││├───────┤張││││彰化縣 員林鎮 │││││員集路2段403號│││││(原生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