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陸許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101年度家陸許字第26號聲請人 楊家冠 相對人李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2009)信民一初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事實及理由欄省略)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節本係照原本節錄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