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682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富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已依民法第297條等相關規定為債權讓與通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682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富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已依民法第297條等相關規定為債權讓與通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