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軍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悅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悅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