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4號原告 賴沛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理由
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
12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 簡正雄簡正福廖呂秀鳳李簡玉霞 、陳俊安、 陳保真簡志漢李俊隆簡正森簡後聰曾繁忠曾繁昇曾寶珠曾美玉簡素英簡勝正簡金珠 、邱張香味、 邱茲信邱茲惠邱茲容邱茲敏邱茲玲 、邱茲文、 邱晴宜邱晴薰許萬春許春生許春永許金兆邱阿秀林邱阿美陳柏威陳郁琪陳郁琳陳郁珊 、陳育、 鍾畀勳鍾岳翰陳素蘭鍾素靜陳素麗王茂霖鍾桂香鍾淑惠鍾淑卿李寶金李榮欽簡阿好 、陳阿銀、 陳育萱陳美錦游振興游瑞華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