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丙○○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就本院98年簡字第45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上午11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陳映佐檢察官張立言書記官陳憲文通譯陳其明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到被告甲○○到調解委員 林光治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出臺灣宜蘭看守所後,不再至宜蘭市○○路○
段三二八之一號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處找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也不再騷擾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書記官陳憲文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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