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債務人 柯原州柯原賀 代理人 曹馨方 律師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並為補充陳述。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編號│文件│├──┼───────────────────────┤│0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02│債務人所有郵局、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包括96年迄今所有明細,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03│債務人自陳因腦中風導致多重障礙,提出診斷證明書│││。又債務人有無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及其他社會補助?│││若有,給付金額若干?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04│說明債務人於民國85年向民間債權人 沈水結 借款新台│││幣(下同)65萬元,提出當時所簽訂之借貸契約書,│││說明債務人僅借款65萬,為何簽下數筆95年到期之巨│││額票據,使民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高達14,520,100元│││支付命令?│├──┼───────────────────────┤│05│ 陳明 積欠債務人債務之 鄭松洲魏宏達 之聯絡方式(│││應含住家電話、行動電話及地址),並提出借貸契約││││書,證明債務人有此二筆債權存在。│├──┼───────────────────────┤│06│債務人自陳因腦中風導致多重障礙,領取保險金後皆│││用於償還債務及支付醫療費用等,請提出領取保險金│││之證明(如保險公司轉帳之證明明細),並說明現有│││無餘額?│├──┼───────────────────────┤│07│債務人陳明現皆由配偶支付其費用,提出債務人之配│││偶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08│債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陳明債│││務人現在有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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