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黃顯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顯晴於民國94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30日止累計596,490元正未給付,(其中257,138元為本金,339,35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顯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30日止累計301,697元正未給付,其中128,445元為消費款169,65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1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顯晴│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57138││5月31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黃顯晴│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8445││5月31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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