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劉筵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筵榮於民國94年08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民國94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30日止累計147,321元正未給付,其中68,118元為本金79,11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劉筵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30日止累計156,179元正未給付,其中67,710元為消費款84,86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1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筵榮│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68118││5月3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劉筵榮│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7710││5月31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