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7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8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51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781號,減刑聲請書誤載為95年度偵字第27095號,應予更正)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6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並於96年9月10日確定在案。茲因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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