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罪,均再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所犯上開各罪於再減刑後,與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載之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12年、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嗣分別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6年、15年並褫奪公權10年;其中編號一至三部分,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0年度聲減字第3118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6月、15日、3年,並與不應減刑之編號四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10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應減刑之編號三、四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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