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販賣仿賣商標商品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初起至96年2月7日止,犯販賣仿賣商標商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19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251號)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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