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高盈函
林月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1,881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高盈函前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月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152,307元,約定應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三)債務人高盈函自100年05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1,881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約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月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0年5月16日起至│百分之1.75│100年6月1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111,881元│100年7月5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0年7月6日起至│百分之1.83││││││100年9月19日止││││││├──────────┼──────┤│││││100年9月20日起至│百分之2.83││││││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