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李登陽 訴訟代理人 鄭義正 被告 游福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張育彰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