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碩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
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王碩賢之最新戶籍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