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13號
原 告 益廣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水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770,700元(建物價額依課稅現值為3,298,200元,
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472,500元,合計為3,770,70
0元。至於附帶請求不當得利、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依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