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2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222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肆仟肆佰貳拾玖元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利息利率,債權人已於民國95年6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葉岡訓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