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三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玖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六號、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二八四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四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一號判決確定,其中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僅就上開發回前第三審曾支出訴訟費用額,其餘訴訟費用係由相對人所支出。是就上揭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1│發回前第三審裁判費│35592│89台上2284│├──┼─────────┼────────┼──────────┤│2│本件程序費用│102││├──┼─────────┼────────┼──────────┤││合計│35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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