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八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以法九○矯字第○三九五五三號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