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26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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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李秉曄 原名: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26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公
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其他約定事項、利率變
動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李秉曄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被告乙○○經合法通知到場
表示本件貸款被告二人是互保,認諾原告對之如主文所示金
額之請求,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