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2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王淑惠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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