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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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雲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雲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雲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確定判決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對應)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林雲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該受刑人於民國109年4月6日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影本1紙(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43號執行卷宗第3頁【本院卷第7頁同】)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565號判決確定(108年2月26日)前所犯;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603號案件受理,並於108年12月27日判決,109年1月30日確定,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是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合計之最高限度(有期徒刑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及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6年)。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因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至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受刑人林雲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間某日起│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25日│││至107年3月3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新北地檢107年度│新北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067號│偵字第22746號│偵字第22746號│├───┬────┼────────┼────────┼────────┤││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565號│2347號│23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9月3日│108年9月3日│├───┼────┼────────┼────────┼────────┤││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565號│2347號│23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26日│108年9月24日│108年9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新北地檢108年度│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56號│執字第14828號│執字第14828號│││├────────┴────────┤│││編號2至5,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26日│107年1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新北地檢107年度│臺北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746號│偵字第22746號│偵字第1199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571││││2347號│234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3日│108年9月3日│108年12月1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571││││2347號│2347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24日│108年9月24日│109年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新北地檢108年度│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828號│執字第14828號│執字第932號││├────────┴────────┼────────┤││編號2至5,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編號6至,曾經│││108年度訴字第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刑7年6月。│徒刑7年10月。│└────────┴─────────────────┴────────┘┌────────┬────────┬────────┬────────┐│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21日│107年10月28日│107年1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8年度│臺北地檢108年度│臺北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990號│偵字第11990號│偵字第11990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71│108年度訴字第571│108年度訴字第57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18日│108年12月18日│108年12月18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71│108年度訴字第571│108年度訴字第571││││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30日│109年1月30日│109年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臺北地檢109年度│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32號│執字第932號│執字第932號││├────────┴────────┴────────┤││編號6至,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17日│107年7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990號│偵字第5502號││├───┬────┼────────┼────────┼────────┤││法院│臺北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71│108年度基簡字第│││││號│16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18日│108年12月27日││├───┼────┼────────┼────────┼────────┤││法院│臺北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71│108年度基簡字第│││││號│160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30日│109年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32號│執字第462號│││├────────┼────────┼────────┤││編號6至,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