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666號聲請人 李文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 李林梅鳳 繼承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以北院英家合113年度司繼字第2666號通知,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可證,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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