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94號聲請人 倪愷廷 現於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