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 陳靜妹 代理人 高啟霈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明學附件:
一、聲請人113年9月24日陳報狀編號第十點、第十一點補正內容,尚未據聲請人補行陳報。(即依循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查得之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11年8月15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前已檢附部分毋庸重複提出)
二、依聲請人113年11月1日陳報(二)狀,附件2-2補正債權人清冊;其中陳報債權人臺東縣成功鎮農會係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請聲請人敘明債權人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即應表明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財產、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