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11號原告方○琴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 律師被告方○弘被告方○欣被告林○琳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計算為新台幣(下同)11,400,305元,經本院前於113年11月13日裁定應徵收費用112,408元,嗣原告具狀增加被繼承人方○翰遺產項目即國軍財務組存款1筆954,064元,原告應繼分為1/3即訴訟標的金額增加318,021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18,326元(11,400,305+318,021),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115,136元,本院前已裁定應徵收112,408元,尚不足2,72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再補繳2,7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