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993號聲請人 蘇孝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傅傑陳品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僅得對本票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對背書人不得為之,且本件2紙本票為不同發票人,故請分別表明正確相對人,及各相對人應給付之票款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