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441號債權人 吳榮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明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王明星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四張支票發票
台灣九龍山建設有限公司不相符)㈡確認支票票號VA0000000支票利息起算日自「103年11月1
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㈢確認附表付款人為王明星是否有誤?(付款人應為銀行)㈣確認附表4張支票利息80410,80410,94493,40010合計
295323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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