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443號債權人 林思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翠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確認4張支票利息起算日自「發票日」起算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㈣確認附表中關於「到期日」三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支票僅有發票日並無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