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45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林賢國 債務人 許崇賓 律師即 楊鎬宇 即 楊賢傑 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楊鎬宇即楊賢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七計算之利息,並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楊鎬宇即楊賢傑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