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8號債權人 吳榮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沂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表明對債務人葉沂溱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債權人所檢附之支票並非債務人所簽發)。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