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8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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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846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黃文華

被告 林坤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1

6,354元

15%

自民國11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8,821元

8.75%

3

19,877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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