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5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陳 淑琴 上列聲請人與 邱國賓陳玫君羅淑娟葉礎銓林寶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邱國賓、陳玫君、羅淑娟、葉礎銓、林寶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明確」 陳明 對何相對人請求何金額之會款。
三、請陳明聲請人是否為聲請狀所附互助會會單,編號12號淑琴?
四、承上,若是,則根據會單聲請人僅有一會,每會為新台幣(下同)1萬,為何得對相對人請求2萬元或4萬元之會款?請提出其他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金額。
五、請釋明卷附會單所載會員名字 國濱 為相對人邱國賓、 玟君 為相對人陳玫君、 阿娟 為相對人羅淑娟、 寶連 為相對人林寶蓮。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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