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5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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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9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58號抗告人 蔣祖屏
林守芳 賴淑真 林本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間分割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09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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