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64號原告業展白鐵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那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22日下午3時10分在在本庭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