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54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林子傑
被 告 鄭源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