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洪宛筠   住○○市○○區○○路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號     

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蔡政宏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喬湘 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黃佩琪   

           住同上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郁傑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權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蔡嘉汶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裁定,自民國113年2月2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名下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及存款新台幣(下同)1,773元,上開保單價值11,623元,有債務人113年3月18日陳報狀、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又上開保單及存款,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13,396元代繳(1773+11623=13396),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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