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5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傅天興 債務人 簡振傳
何秀英 簡蓓心
樓 曾秉忠 曾文生 陳君霞
一、債務人簡振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捌萬零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秀英、簡蓓心、曾秉忠、曾文生、陳君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