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聲字第10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榮
民服務處即黃振興遺產管理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95年3月17日本院第1審裁定,提起第2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