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17號
聲請人 劉銘晃 (即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劉銘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市○○路○○巷○○弄○號7樓)為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9號,已准予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劉銘晃為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清算期間收支表、資產負債表、多期比較財務報表、財產目錄、證明書、100年度清算申報書暨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
100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28日向本院呈報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18日以新院千民寶100司司166字第25498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並於101年3月15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司字第17號准予備查在案,除據聲請人提出上開事證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66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7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劉銘晃為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