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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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103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志遠 被告 郭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當事人間就一定法律關係爭執,定有合意管轄法院之書面者,自應以該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信用卡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惟依原告卷附聯邦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9條:「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因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陸清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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