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弘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第63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被告林文弘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驗前淨重0.214公克、驗後淨重0.2139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8年8月21日航藥鑑字第0984206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而前揭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警於98年8月11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四段52巷口,查獲被告施用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
1袋,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4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39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已滿6月,經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評定戒治處遇成效合格,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00年6月9日自新店戒治所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5819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63
5號、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39號偵查卷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該中心98年8月21日航藥鑑字第0984206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5819號偵查卷第34頁),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白色透明│1袋(實稱毛重0.464公克│經檢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結晶│,淨重0.214公克,取樣0.│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0001公克,餘重0.2139公克│醫務中心98年8月21日航藥鑑││││)│字第0984206號毒品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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