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小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小字第368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王秋翔 被告 周美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