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四郎被告林志宏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四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被告林志宏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一萬元,由具保人林四郎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被告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具保人及被告送達之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檢送之行蹤不明報告書各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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