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57號原告 許源昌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陳玄儒 律師被告 許童榮
許吳秀涼 許登圍 許富雄 許春輝 許延齡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顯章 被告 許茂欽
許必昇 許金許美慧 許春菊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秀月 被告許 沈金治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顏麗洪 律師 許進財 被告 許月裡
許甲駒 許文典 許文瑞 許惠蘭 許嘉稼 顧寶玉 許淑真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淑雲 被告 許淑鏵 被告即 許丙丁 承受訴訟人
許康幸珠 被告即許丙丁承受訴訟人
許婉芸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蘇敬宇 律師 錢冠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 許沈金治 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七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辦理一0七年度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沈金治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共有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依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民國107年3月7日所測量字第1070021714號函所附複丈成果圖說明欄記載:系爭土地辦理本年度地籍圖重測,重測前後土地登記面積會不一致(見本院卷二第100頁),故為避免重測後登記面積與現有登記面積不符,請求於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經查,共有土地之分割訴訟,必以所分割之土地面積確定為前提,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標的之系爭土地,既因正在實施地籍圖重測而有面積變動之可能,則被告許沈金治以本件共有土地分割訴訟應於上開重測結果之行政程序確定後始得為分割,聲請本院裁定於共有土地重測結果之行政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類推適用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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