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31號原告 莊銘輝 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 律師被告 劉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柒萬捌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零陸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尚不足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