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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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87號原告 何力宏 被告 李功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呂烱昆